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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汇率风险 保障计划成员利益
在强积金制度下,每间受托人提供的强积金计划均设有不同成分基金,供计划成员选择。现时,市场上有28个强积金计划,共提供417个强积金基金,当中包括投资於本地及海外市场的基金。强积金条例规定,各强积金基金必须最少有30%为港元货币资产,於是有人会问若计划成员选择了100%投资美股基金,是否代表供款就全数投入美国资产呢?有人甚至质疑这是否代表强积金受托人不会百份百按计划成员的投资指示作投资?本文将解释有关规定的实际原因和执行,以消除不必要的误解。
根据强积金条例,强积金受托人必须完全按照计划成员作出的投资指示,将其强积金供款认购成员所选择的成分基金,若成员没有给予投资指示,受托人便会把其供款按「预设投资策略」(DIS)进行投资。投资经理会根据有关成分基金的投资目标作投资。
由於强积金400多只基金之中包括海外资产,为了对冲汇率风险,强积金条例规定,强积金成分基金必须持有最少30%的港元货币投资项目,但有关投资并不只限投放於银行现金或银行短期票据。举例说,若某强积金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是投资於外地股票市场(如欧美股基金),该基金的基金经理可先将全数资金投资於外地股票,再买入港元货币远期合约(Currency forward contract),以符合法例要求。
所谓港元货币远期合约,乃根据事先议定的汇率,在未来的指定时间买入指定金额的港元,以锁定所持有外币的汇率来对冲外币风险。当合约到期时,基金经理一般可选择不交收相关港元货币远期合约,只须计算协定远期汇率与结算汇率的差额净值,而无须持有协定兑换的港元。不少基金经理认为,买入货币远期合约的好处是基金能全数投资於相关市场,赚取股票上的潜在升幅,同时亦能对冲相关外币风险及以达致相应港元货币投资比率。
由於强积金是市民重要的退休储备,强积金制度必须有严格的投资规管,以减低投资风险。积金局鼓励计划成员在作出投资决定前须参考各强积金计划的说明书,了解有关强积金成分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以便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