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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

 

(以下为积金局执行董事(政策)余家宝署名文章,於2020年12月9日於香港经济日报刊载)

再谈以「永久离港」为由提早提取强积金

近日,移民议题再次成为坊间热话,连带对於如何以「永久离港」为理由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亦受到关注。有见不少有关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由提早提取强积金的报道和讨论有所偏差,积金局藉此作一些解说,以厘清当中一些误解。

 

强积金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协助打工仔为退休作储蓄和投资,制度的基本设计是规定计划成员年满65岁,才可以选择一笔过或分期提取强积金,惟在六个特定情况,包括年满六十岁提早退休、永久离港、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额结余帐户(注1) 以及死亡,才可以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

 

误解:单靠旅游证件可证明永久离开香港?

强积金计划成员如果以「永久离港」这个理由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门槛并不低。申请人必须先向受托人提交申索表格、相关文件和证据,以及法定声明,声明自己在特定日期永久离开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及无意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而申请人有责任提供令受托人信纳其已获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文件及资料作为佐证以供核实。

 

何谓受托人信纳的相关文件和证据?这与申索人计划移居的地方、离开的理由及个人情况息息相关。受托人担当把关的角色,在核实「永久离港」提早提取强积金的申请时,必须基於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事实陈述作整体的审核後才作出决定,包括检视申请人所提交的佐证有否矛盾之处。必须强调,单靠旅游证件并不足以证明申索人已获准前往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申请人须提供其他证明文件,例如由目的移居地相关部门签发的居留许可证、於移居地的租置物业住址证明、公用事业帐户资料(如水/电费帐单等),或由香港税务局发出的离港清税文件等,以便受托人作出审批决定。

 

举例说,「回乡证」是大部份港人拥有的旅行证件,因此单凭「回乡证」是不足够作为计划移居中国内地的证明。申请人须出示「回乡证」以外的证明文件,包括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租住房屋的合约、委聘书等,作为「永久离港」的证明。同样地,单凭出示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亦不足够作为移居英国的证明。申请人应出示其他证明文件让受托人可整体审视个案。为避免有可能以「永久离港」为理由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被滥用的情况,积金局不时与受托人沟通,要求受托人做好第一站把关工作,确保审核程序符合法例要求,防止机制被滥用。

 

讹称永久离港属刑事罪行

积金局亦发现有犯罪集团藉近期严峻的经济环境,甚至声称因应疫情就提取强积金有特别安排,教唆计划成员讹称永久离港以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旨在从中收取佣金获利,当中涉及刑事罪行,就这类个案,积金局会透过通报机制,转介警方处理。另一方面,积金局亦奉劝中介人要提高警愓,切勿堕入教唆他人作出虚假声明的陷阱。

 

如计划成员并非真正永久离港,却作出虚假声明讹称以「永久离港」为理由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有关申索人已涉嫌违反《强积金条例》。如有证据显示其宣誓属虚假,积金局可提出刑事检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0万及监禁1年。

 

强积金的设立原意是协助打工仔在在职时透过定时储蓄,未雨绸缪,为退休生活做好准备。因此,计划成员必须谨记强积金属於长线投资,并具备复息效应的特点,其设计在於让强积金权益能在计划成员的工作生涯中不断滚存增值,达到积少成多的效果。如果成员提早取回强积金对退休部署肯定有深远影响,最终可能「得不偿失」,更加不应受不法分子唆摆,以身试法。

 

 

 

注1. 申索人必须只在一个强积金计划内结余不超过$5,000,且没有结余在其他强积金计划内,而申索人提出申请提取强积金的日期距离最後一个供款日至少12个月。申索人亦须声明其日後无意受雇或自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