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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永久离港」为由提早提取强积金全因移民?
近日,有不少有关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由提早提取强积金的报道和讨论,有媒体更将相关数字与「移民」这课题混为一谈,其实有关说法并非属实,当中存有误解,故藉此栏厘清何谓以「永久离港」提早提取强积金,让大家有更全面的认识。
强积金的设立,是协助打工仔为退休作储蓄和投资。根据法例,计划成员须年满65岁,才可以选择一笔过或分期提取强积金,只有在六个特定情况下,计划成员才可以提早提取强积金,当中包括「永久离港」。
「永久离港」不一定是移民
强积金涵盖的对象除了香港雇员之外,亦包括持工作签证来港工作的外籍人士和本身拥有外国护照的雇员。换言之,以「永久离港」为由提早提取强积金的申索人,其实不一定是因为移民,当中还包括结束在港工作而返回原居地的雇员。因此,单凭相关数据以偏概全地解读为移民并不正确。
计划成员如果以「永久离港」这个理由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必须先向受托人提交申索表格和法定声明,声明自己在特定日期永久离开香港,以及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据,证明已获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例如拥有外国护照。申索文件和证据必须令受托人信纳才会批准。
事实上,以「永久离港」为由申请提取强积金的宗数时有起伏。以整年计,过去三年以此理由申请提取强积金的宗数则持续下降,由2017年的36,500宗逐步下降至2019年的30,300宗,而今年第一季的申索数目或提取金额都低於之前两季。
讹称永久离港属刑事罪行
积金局时有发现有犯罪集团藉近期经济环境,教唆计划成员讹称永久离港以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甚至从中收取佣金获利,当中涉及刑事罪行,如发现这类个案,积金局会转介警方处理。
如计划成员并非真正永久离港,却作出虚假声明讹称以「永久离港」为理由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有关申索人已涉嫌违反《强积金条例》。如有证据显示其宣誓属虚假,积金局可提出刑事检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0万及监禁1年。
过去三年就有超过170人,因宣誓属虚假或提供误导资料而被定罪。最近就有一名计划成员因作虚假声明提取强积金而被判感化令。积金局提醒计划成员不要以身试法或受不法分子利用而误堕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