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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局文章
2024年3月
自雇人士须供强积金
上班族开始新工作时,会由雇主为他们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和处理往後的强积金强制性供款。而作为自雇人士,虽然没有雇主为他们处理强积金事宜,他们仍须於成为自雇人士的首60日内,自行选择强积金计划及开立自雇人士帐户。
自雇人士可根据个人情况及需要,参考不同受托人提供的销售文件及基金便览等资料,自由选择适合自己退休投资目标的强积金受托人及计划。与一般雇员不同的是,自雇人士可选择按月或按年供款。若选择以按月方式供款,自雇人士应以书面通知受托人每月的供款日期;若按年供款,供款日则是强积金计划财政年度的终结日。
受强积金制度涵盖的自雇人士须定期向强积金计划作出供款。供款额为收入的5%,并受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的限制。自雇人士可采用下列其中一种方法,确定自己的有关入息:
- 参考税务局发出的最近期评税通知书上的「应评税利润」,作为有关入息;
- 参考《税务条例》第28条所界定的基本免税额,作为有关入息;
- 向受托人作出入息声明;或
- 以每年最高有关入息水平作为有关入息。
如自雇人士的业务亏损,他们可向受托人作出书面陈述,声明其业务蒙受净亏损,并停止支付强制性供款,直至有关入息回到最低有关入息水平为止。
若自雇人士终止自雇身份并回复一般雇员身份,他们必须在所参加的强积金计划的下一个供款日或之前,以书面通知其受托人,声明停止自雇日期,并按自雇期内的实际日数按比例计算须支付的供款额,并在供款期完结日前作最後一期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