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金局
积金·志
强积金制度覆盖率高、安全和可持续
刚刚的10月底,我与积金局行政总监罗盛梅女士及局方一行人员到北京参加由OECD、国际退休金监管机构组织,以及银保监合办的「国际养老金监督官组织全球养老论坛」,与全球各地多个私营退休金制度监管机构代表、国际专家及业界人士,就退休保障制度相关的议题交流。我亦趁在京期间拜会了多个相关中央部委,并就此交换意见。
是次论坛有超过50个地区参加。除了向各地代表取经,探索值得香港借监的措施外,我亦有幸担任论坛的其中一位主讲嘉宾,介绍香港强积金制度的成效。
此行令我感到最鼓舞的,是看到强积金制度,即所谓的「第二支柱」强制性退休储蓄制度,获得不同国际专家的高度评价,而中央部委官员亦认同强积金制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与全球趋势相若,香港正面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根据统计处的最新推算,到2040年左右,差不多每十名香港人便有三名是长者,公共财政将面对重大压力。加上全球低息经济环境,退休养老顿成各个经济体系最棘手的社会问题之一。强积金制度的设立,除了为所有打工仔提供基本的退休保障,亦旨在确保社会可持续发展,不须把退休保障的担子转嫁予下一代或由纳税人承担。
完成访京之行後,积金局随即在香港主办「私营退休计划的反思与优化」研讨会,并邀请了OECD 私营退休金小组首席经济师兼主管Pablo Antolin博士出席,与本地专家和业界人士分析全球私营退休计划的长远发展,探讨优化强积金制度的方向。
Pablo Antolin博士在研讨会上提到,越来越多地区采纳类似香港强积金制度的退休金制度,倚重第二支柱提供退休保障,已成为全球趋势。自智利率先在1981年成立第二支柱制度,香港亦在2000年设立第二支柱强积金制度。此後,采用第二支柱制度的地区持续增加,由2000年的11个升至2016年的33个。
香港拥有实施第二支柱的制度优势,包括健全的法治制度、能与国际接轨的稳健金融体制,加上良好的政府管治,以这些优厚条件为基础,推行强制性的退休储蓄计划,实在非常合适香港社会的发展需要。
然而,要落实这个经长期讨论才得到各方共识、且影响深远的退休保障政策,是一项史无前例的庞大社会工程,当中难免遇到不少挑战。但局方一直坚守信念,以维护成员利益为前提,砥砺前行,令强积金制度得以稳健发展,所以这绝对是得来不易的成果。
多年来,积金局不断改革优化强积金制度,为成员创优增值。我们又应如何检视制度的成效?按世界银行於2016年制定以「成果为本」的私营退休金评估框架,强积金制度在覆盖率、安全程度及可持续程度这三方面均表现理想。
就覆盖率而言,强积金在香港的覆盖范围非常广阔。强积金实施前,香港只有三分一的就业人口享有退休保障。目前,约85%就业人口已获强积金或其他退休计划所保障,此乃国际极高水平。
就可持续程度而言,强积金资产建基於成员定期定额的供款,在财政上能持续运作,不会出现因资产不足而须由政府、雇主或雇员补贴的情况。现时强积金总资产值超过$8,500亿,相当於2017年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约三成。此外,根据2016年「全球退休金可持续指数」显示,香港整体退休金制度的长期可持续程度,在全球54个地区中名列14;单以亚洲论,香港更是亚洲区获最高分数的地区。
就安全程度而言,强积金制度设有四层保障:严谨的核准及申请程序、持续监察以信托形式管理的强积金资产1、强积金受托人须购买弥偿保险,及设有补偿基金2,确保强积金制度安全可靠。
要令强积金制度更完善,积金局从未有停下改革步伐,不断透过提高管治水平、运作透明度,及推行数码转型,进一步改善效率和充足程度等方面。
为提升强积金制度的效率,积金局努力不懈,透过不同措施,增加巿场竞争。在各方努力下,过去十年,平均基金开支比率下降了26%至现时的1.54%。去年推出的预设投资策略(「预设投资」),其基金不单设有收费上限,更带来指标作用。自「预设投资」推出以来,已有130个基金减费,减幅高达55%。构建中的中央电子平台「积金易」,更会令强积金制度的不同用家,在处理强积金交易或管理强积金帐户上更有效率,亦为强积金未来的改革铺路。
至於在充足程度方面,大家需要留意,强积金制度只是香港其中一根退休保障支柱,须与其他支柱相辅相成,互相补足,才可满足市民退休需要。预料日後落实自愿性供款的扣税优惠,可鼓励成员增加供款,保留更大笔储备,令退休生活更有保障。
退休保障制度是重要的社会政策。面对人口持续老化、低息的投资环境,如何确保退休人士维持合理的退休生活水平、退休制度可持续和稳定发展,是各地政府必须面对的重大议题。
正如Pablo Antolin博士指出,每个地区也有其独特的社会和历史背景,并没有一个方案是最好的。要令强积金制度更切合香港社会需要,我们有赖与各持份者不断研究探讨,例如讨论长远应否增加供款及年期,以加强保障和应对长寿风险,共同建设更符合成员期望的强积金制度。
我与行政总监罗盛梅女士及局方一行人员到北京拜托多个中央部委,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黄友嘉博士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主席
2.强积金受托人须购买专业弥偿保险,以就订明风险(例如强积金受托人或其服务提供者的欺诈及疏忽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向计划成员作出赔偿。倘若专业弥偿保险未能充分赔偿该等损失,计划成员可向补偿基金申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