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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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受托人职责 正确解读强积金收费

上月我出席了积金局成立20周年的联欢晚宴,席间见到很多熟悉的面孔,包括前主席李业广先生及范鸿龄先生。晚宴上听到他们及同事分享很多为推展强积金制度默默耕耘的点滴,感触良多。特别是成立初期面对不少挑战,当时只有十多名由政府部门借调来的同事,他们需要由零开始筹划成立积金局,及在制度运行初期教育公众认识和登记强积金等,种种工作殊非易事,事隔多年回忆,不禁暗暗赞叹无数同事过去的努力!
 
强积金制度实施了18年,为香港社会带来了实质贡献。最显而易见是,制度实施前本港只有约三分之一的工作人口享有退休保障,但时至今日,约85%的工作人口已被纳入强积金或其他退休计划的保障范围。而现时强积金总资产亦已累积至逾$8,000亿,大概相当於政府财政储备的七成多,绝对是一笔应付未来人口老化现象的重要资产。
 
作为强积金制度的「忠实粉丝」,我早於30多年前已跟强积金结缘。我於美国费城联邦储备银行从事经济研究,曾研究退休保障制度。当时80年代中期的美国受惠於人口红利及发展蓬勃的经济,有较充足的财政能力为市民提供退休金福利。然而,这种约定给付(defined benefit)的退休金制度,在人口老化及政府缺乏财政纪律的情况下并不可靠,不但制度的可持续性成疑,更会对纳税人构成沉重负担。所以当90年代香港开始讨论推行强积金制度时,我是大力支持的,因为这供款的安排提供足额资金,令制度的财政有可持续性。尤其香港属於小型开放经济体系,同时须面对因生育率低及人均寿命长而逐渐浮现的人口老化问题,强积金制度实在是适合不过。
 
虽然强积金制度仍然有不少改善的空间,不过很多人在评价强积金制度时,会将强积金的收费与零售基金作比较,这样实在有欠公允。事实上,衡量强积金收费是否合理前,应先了解强积金计划的运作及当中牵涉的工作。
 
营运强积金计划需要执行多项工序,当中不少强积金独有的行政工作,都是由受托人负责的 — 包括为雇员开设强积金帐户、处理雇主每月为雇员所作的供款、根据雇员的投资指示处理供款及转换基金、跟进雇主拖欠的供款或附加费、定期向规管机构呈交报告,以及审核和处理提取强积金申请等。受托人还需要委任和监督保管人和投资经理,妥善保管计划的资产。而且,相比零售基金,受托人要处理的金额一般较少且零碎,也增加了行政成本。
 
无论如何,为令上述工作更有效率,我们亦不断改革完善强积金制度,正如我上篇网志提到,我们正积极开发中央电子平台「积金易」(eMPF)。政府已於上月中向立法会提交建议,拨款予积金局建立「积金易」。长远而言,我们期望透过「积金易」,推动强积金数码化、无纸化,以逐步减低行政及交易成本。根据我们的顾问研究,若「积金易」在五年内能达至90%的使用率,在未来20年,可节省多达$225亿至$236亿的行政开支,这些节省下来的成本,最终可以令广大雇主和计划成员受惠。
 
另一方面,我们期望加强市场竞争令收费进一步下降,我们从多方着手,包括提升受托人管治水平、提高收费透明度,亦进一步加强公众教育工作,深化成员的参与度,以确保大众能充分利用强积金作为策划退休储蓄的有效工具。
 
在提升受托人管治水平方面,积金局为推动受托人提升强积金计划的运作效益,促成一众受托人於去年5月签署《强积金受托人管治约章》,承诺落实良好管治架构以贯彻六大核心价值,以具效率及效能的方式营运强积金计划,为打工仔退休保障谋求福祉。
 
积金局亦於去年11月向受托人发出具体的《管治原则》,促请受托人秉持各项核心价值实践良好管治。其中一条《管治原则》订明,受托人须设有监察基金回报的机制,包括预先就旗下基金的回报订下指标,如回报长期欠佳,受托人必须采取适当行动,例如更换基金经理。受托人亦须定下计划,审视基金效能,包括定期检视基金收费水平,及提供的基金类别是否适合退休投资等。
 
我和所有计划成员同样关心强积金收费这议题,多年来一直透过多管齐下的措施,推动基金收费下调,包括推出雇员自选安排和预设投资策略(「预设投资」)、提高基金透明度、要求受托人整合计划或基金等。
 
在多方努力下,平均基金开支比率已於过去11年,下调约27%至1.52%。目前约一半的强积金基金属於低收费基金1。而「预设投资」两个基金所收取的费用亦设有0.95%上限,另外,自「预设投资」相关法例於2016年5月通过以来,市场上已有136个基金(占基金总数近两成)减费,当中最高减幅达54.55%。
 
积金局将继续在不同范畴优化强积金制度,以配合社会的需要,令强积金制度为打工仔发挥更大的效益。

 

 

於积金局周年晚宴上,很高兴邀请到劳工及褔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以及两名前主席李业广先生及范鸿龄先生出席,与我们的董事会成员及同事聚首一堂。

黄友嘉博士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主席


1. 低收费基金指基金开支比率相等或少於1.3%,或现行管理费少於1%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