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退休计划
基本规定
经认可海外主管当局注册或批准的离岸计划可成为获豁免职业退休计划。
由2020年6年26日开始,以根据计划成员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持有人的人数不超过10%或50人(以较少者为准)为由的计划,将不会获发豁免证明书。
获发豁免证明书的职业退休计划,必须遵守《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於:
全部开启 全部收起
提供周年资料
雇主必须就自豁免证明书日期起计或自该日期周年日起计的每段12个月期间,向积金局提供以下周年报告,其中包括以下文件:
- 周年申报表
- 书面声明说明计划条款及计划成员持续遵守雇佣关系准则(「雇佣关系声明」)
- (a) 就第 7(4)(a)条获豁免的计划,文件证据证明该计划的海外注册或批准在该年度仍然有效(「文件证据」);或
(b) 就第 7(4)(b)或(c)条获豁免的计划,书面声明说明在当日计划的成员总人数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持有人的人数(「成员声明」)。
雇主必须在该12个月期间届满後一个月内,或在积金局所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向积金局提供周年报告。
更改通知
如雇主/雇主代表有所更改、或其姓名/名称或地址、计划的名称有所更改,雇主必须采用积金局所指明的格式,在作出更改後的一个月内把更改事项通知处长。
缴交定期费用
雇主须每年在周年到期日後一个月内,为计划缴交$940年费,否则可被徵收一笔数目相等於未缴费用的附加费。周年到期日为豁免证明书日期的一周年之日,及以後每年该日起计每段12个月期间的最後一日。
雇主可以经转数快、港币划线支票、银行汇票或电子支票付款。若使用电子支票付款,请透过电子支票收集网站缴交。
详情请参阅《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指南》。
获发强积金豁免证明书的获豁免计划
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豁免计划除上述规定外,亦须遵守以下规定:
全部开启 全部收起
提供选择机会
雇主须为新的合资格雇员(如适用)提供一次机会,选择参加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在强积金制度实施前已取得强积金豁免证明书,雇主亦须提供机会,让现有职业退休计划成员选择留在原有计划或参加强积金计划。
撤回强积金豁免证明书
如欲撤回强积金豁免证明书,须由雇主/雇主代表以订明的表格格式(即第WD-EE号表格)提出申请。
其他
有关雇主亦必须:
- 於香港主要办事处或成员的每个工作地方的当眼处,展示豁免证明书;以及
- 向每名成员提供强积金豁免证明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