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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計劃/撤回豁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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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終止計劃
i. 終止註冊計劃
當一項註冊計劃被終止或清盤,該計劃的有關僱主及指定人士須在清盤或終止程序開始後14日內,以書面將該事宜通知積金局及該計劃的每名成員。請提交下列通知文件:
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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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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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及指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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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積金局可按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文件。
請注意,如註冊計劃於某財政年度內宣告終止,仍須就該計劃向積金局提交最終的周年申報表、經審計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詳情請參閱須每年提交的文件:a.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周年申報表/精算師證明書。
ii. 終止豁免計劃
如獲豁免計劃完全終止運作或終止在香港的運作,請提交以下通知文件:
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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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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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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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積金局可按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文件。
b. 撤回豁免證明書
* 只適用於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
在以下情況,積金局可應書面申請撤回任何職業退休計劃的豁免證明書:
- 撤回豁免證明書的任何理由適用;以及
- 如撤回證明書,相關職業退休計劃的有關僱主不會因此而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
撤回豁免證明書的申請表格須由以下人士簽署:
- 假如申請人是獨資經營者或合夥經營業務者,由該獨資經營者或該合夥經營業務的至少兩名合夥人(因應情況而定)簽署;或
- 假如申請人是一間公司,則由該公司的至少兩名董事簽署。
i. 撤回註冊計劃豁免證明書的申請
填寫以下表格前,請細閱有關指引:
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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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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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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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積金局可按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文件。
ii. 撤回豁免計劃豁免證明書的申請
填寫以下表格前,請細閱有關指引:
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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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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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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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積金局可按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