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中心
常見問題
職業退休計劃受託人
受託人須提交經審計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匯報計劃截至以下日期(以較遲者為準)為止的狀況:
- 終止計劃的生效日期,即向積金局提交的《註冊計劃終止或清盤通知書》上所填報的日期;或
- 計劃下所有利益已支付予成員的日期,或(如適用)計劃資產轉移至另一計劃的日期。
為提高運作效率及保護環境,減少使用紙張,積金局強烈鼓勵指定人士使用「職業退休計劃電子平台」提交周年申報表。
周年申報表亦可由指定人士送交香港觀塘巧明街 98 號 The Millennity 1 座 12 樓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惟請注意積金局不會接收經香港郵政投寄但郵資不足的郵件,有關郵件會由香港郵政按其程序根據回郵地址退回寄件人或予以銷毀。為免派遞延誤或失誤,請確保投寄予積金局的郵件已支付足夠郵資。
如註冊計劃的有關管理人知悉有須申報事件在2020年6月26日或之後發生,該有關管理人須在知悉事件後七個工作日內,給予積金局書面通知,列出該事件的詳情,例如事件發生的日期、個案的詳細資料,以及計劃或已經採取的補救行動詳情等。
「須申報事件」指不遵守關乎計劃資產、成員利益、提供款項、受託人、投資、轉移利益或合資格的人的規定的事件。
書面通知樣本請參閱須申報事件作出通知 。
當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終止或清盤時(除按《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8條所指的法庭命令行事外),相關僱主及指定人士必須在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終止或清盤程序開始後14天內向積金局及該計劃的每名成員發出書面通知。
詳情請參閱終止計劃/撤回豁免證明書。
根據法例,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新成員即使因不當行為、欺詐行為或不忠實行為而被解僱,亦不得沒收其最低強積金利益,亦不可運用其最低強積金利益向僱主償付由該新成員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支付該新成員拖欠僱主的任何債項。
就現有成員而言,僱員被合理解僱時,受託人不得從他們的累算利益中的僱主供款部分扣起相等於最低強積金利益的款額。
計劃管限規則當中的沒收條款亦須予以考慮。
主帳戶和分帳戶的使用者都可以在「職業退休計劃電子平台」中查閱提交文件的記錄。 登入網站後,請點選「AR Submission」選單項目下的「Submission History」選項,以導覽其頁面。
有關詳情,請參閱使用者手冊 。(只備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