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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与职业退休计划有关的申请
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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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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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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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须把以下文件连同申请费用及填妥的表格一并递交:
- 律师的声明
- 关於计划成员资格的核数师的声明
- 核数师的声明(只适用於*现有计划)
- 该计划已审核帐目(如有的话)(只适用於*现有计划)
- 申请人的声明(包括关於计划成员资格的声明)(适用於受信托管限的计划)
- 申请人的声明(包括关於计划成员资格的声明)(适用於受保险安排所规管的计划)
- 不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的指定人士的承诺
- 授权书(如计划有多於一名有关雇主)
- 精算师的证明书(只适用於界定利益计划)
- 愿受管辖书(只适用於离岸计划)
- 执业律师的声明(只适用於受信托管限的离岸计划)
- 整套计划条款的经核证真实副本(如信托契约或保险单)
* 现有计划:指当计划提出注册申请时已存在的计划
注:积金局可按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文件。
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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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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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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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须把以下文件连同申请费用及填妥的表格一并递交:
- 关於计划成员资格的申请人的声明
- 汇集协议管理人的声明
- 律师的声明
- 关於计划成员资格的核数师的声明
- 核数师的声明(只适用於*现有计划)
- 该计划已审核帐目(如有的话)(只适用於*现有计划)
- 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的指定人士的承诺
- 授权书(如计划有多於一名有关雇主)
- 精算师的证明书(只适用於界定利益计划)
- 愿受管辖书(只适用於离岸计划)
- 执业律师的声明(只适用於受信托管限的离岸计划)
- 整套计划条款的经核证真实副本(如信托契约或保险单)
注:积金局可按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文件。
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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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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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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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获积金局事前书面同意,否则一项汇集协议不得停止适用於一项注册计划。有关注册计划须申请重新注册,才会获得积金局同意汇集协议停止适用。请按以下步骤提出申请:
步骤1
有关汇集协议的管理人或有关注册计划的有关雇主,以书面向积金局申请汇集协议停止适用。
步骤2
有关雇主为计划申请重新注册。请参阅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注册申请。
步骤3
持有强积金豁免证明书的计划如申请重新注册,有责任或有权辞退或委任计划受托人的人士,须在辞退或委任计划受托人之前,向积金局提出书面申请以取得核准。
如获委任的受托人是一间相当於注册信托公司的海外信托公司,必须另外以指定表格(表格OI-TC)提出申请。详情请参阅申请核准委任/辞退受托人:申请核准委任公司受托人。
在强积金法例生效(即2000年12月1日)之前,已有部分雇主自愿设立职业退休计划。为了让该等计划继续营运,雇主或已於2000年5月3日或之前为其职业退休计划申请强积金豁免资格。在2000年5 月3日之後,积金局不再接受强积金豁免资格的申请,除非有关计划符合《豁免条例》第14条和第16条的规定。如欲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申请强积金豁免证明书,请按以下步骤提出申请:
步骤1
由有关雇主为计划提出注册申请。就新计划而言:
- 如不参与汇集协议,请参阅不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注册申请;
- 如参与汇集协议,请参阅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注册申请。
步骤2
由新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受托人提出强积金豁免申请。填写以下表格前,请细阅有关指引:
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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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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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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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获委任的受托人属於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而该公司相当於一间注册信托公司,并於香港有相当规模及控制权,须呈交以下文件:
如属个人受托人,请提供以下文件:
如获委任的受托人并不是1)一间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注册信托公司或2)一间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而该公司相当於一间注册信托公司,并在香港有相当规模及控制权,请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费用:
为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申请豁免证明书,费用如下:
- 不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每项计划的申请费用为$3,700;
- 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每项参与计划的申请费用为$1,800。
请以港币划线支票、银行汇票或电子支票付款,支票抬头请注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行政帐户」,并连同申请表格一并递交。若使用电子支票付款,请透过电子支票收集网站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