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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计划资料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该条例)规定,以下事项如作出更改,有关雇主或雇主代表必须在更改後一个月内通知积金局:
- 有关雇主或雇主代表;
- 管理人;
- 计划名称;或
- 有关雇主或雇主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该条例亦规定,凡先前向积金局提供的注册计划指定人士或注册计划的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或地址有所更改,该计划的指定人士必须在更改後一个月内通知积金局。
请使用以下表格作出更改事项的通知:
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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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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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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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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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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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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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须把一份证明该项更改的文件的副本(例如一份由原任有关雇主、继任的有关雇主及计划成员签订(如适当的话),可以证明各方同意更改有关雇主的书面协议的副本),连同填妥的表格一并呈交。
如集团计划内有一位或多於一位继任的有关雇主为新的有关雇主,而非该计划现有的有关雇主,则该继任的有关雇主须同时呈交一份提名该计划的雇主代表的授权书:
以下表格只适用於就更改姓名或名称及/或地址所作出的通知,不适用於就有关雇主或雇主代表更改法律实体所作出的通知。
如注册计划的有关雇主或雇主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或地址有所更改,该有关雇主或雇主代表必须使用指定表格,把有关更改通知积金局。
就获豁免计划而言,该有关雇主或(如属集团计划)雇主代表必须使用指定表格,把有关更改通知积金局。 请填写以下表格:
有关人士须把一份证明有关雇主或雇主代表更改姓名或名称的证书或文件的副本,连同填妥的表格一并呈交。
注:积金局可按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文件。
*只适用於注册计划
如管理人有所更改,有关雇主或集团计划的雇主代表必须使用指定表格,把有关更改通知积金局
就获发强积金豁免证明书的注册计划而言,如将获委任的受托人并不是注册信托公司,须在辞退或委任受托人之前,向积金局提出委任或辞退受托人的核准申请。详情请参阅申请核准委任/辞退受托人
请填写以下表格:
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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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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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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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新受托人是通常在香港居住且持有《人事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177章)意指的香港身分证的人,或是在香港有营业地点的法团,则须同时呈交一份承诺,说明他将执行该条例所委予或赋予指定人士的职能。
卸任的受托人须申请解除承诺,以停止执行该条例所委予或赋予指定人士的职能。
请把填妥表格连同以下文件一并呈交:
* 只适用於注册计划
如计划管理人或指定人士并非因为改变法律实体而更改姓名或名称及/或地址,该计划的指定人士必须使用指定表格,把有关更改通知积金局。请填写以下表格:
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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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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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指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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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士须将一份证明管理人或指定人士更改姓名或名称的证书或文件的副本,连同填妥的表格一并呈交。
注:积金局可按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文件。
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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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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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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