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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涵盖范围
按《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定义下的「自雇小贩」可获豁免参加强积金计划。
然而,如果你有雇用员工,那麽你便须以雇主身分安排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并作出供款。
假若该年满18岁的学生属於一般雇员,雇用期不少於连续60天,有关机构必须在雇用该学生的首60天内,为其安排参加强积金计划(如该学生未满18岁或属於获豁免人士,则有关机构无须为其参加强积金计划)。
然而,上述60日的雇用规则不适用於受雇为建造业或饮食业临时雇员的学生。雇主必须为其安排参加强积金行业计划或集成信托计划,并作出供款。
参加计划及行政安排
* 强积金受托人及其计划将依次序逐一加入「积金易」平台。当计划加入「积金易」平台後,积金易公司将使用「积金易」平台执行计划下的行政工作,为雇主、计划成员及自雇人士提供计划行政服务及处理服务指示。届时,雇主、计划成员及自雇人士可透过「积金易」平台管理您的强积金,而无须再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服务指示,而「积金易」平台将直接提供有关资讯及/或文件给您。就强积金计划加入「积金易」平台的日期及相关资讯,可浏览「积金易」平台网站(www.empf.org.hk)。
可以。你有权转换另一个强积金计划,并把你雇员的强积金转往新的计划,但应尽早就建议安排与雇员沟通。
进行转移程序时,首先要向新计划的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新受托人随即会与你现有的受托人完成转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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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入职及离职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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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须在雇员离职月份最後一天之後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透过付款结算书中通知强积金受托人*,说明雇员离职的日期。
如果你是从事饮食业或建造业的雇主,并已安排临时雇员参加行业计划,则无须进行上述有关通知受托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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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供款
供款期一般是指粮期。就每月支薪的一般雇员而言,雇主必须在每个月的第10日(即「供款日」)或之前为雇员作出强制性供款。
从事建造业及饮食业,并已安排临时雇员登记参加行业计划的雇主,可选择在发薪日之後的下一个工作日,或在有关供款期完结後的10日内作出强制性供款。
注意:供款日不会受「发薪日」影响,即无论雇主在该月结束当日、之前或之後向雇员支付薪金,亦与供款日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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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结算书应就每名雇员提供以下资料:
- 雇员在供款期内的有关入息;
- 雇主的强制性供款款额;
- 雇员的强制性供款款额;
- 雇主的自愿性供款款额(如有);以及
- 雇员的自愿性供款款额(如有)。
受托人*可於供款期结束前向雇主寄出付款结算书的范本,让雇主选择使用。当中显示受托人所收到关於每名有关雇员的最新资料(例如有关入息和供款详情等)。受托人*亦会明确告知雇主,假如未在预计日期前收到范本时应如何联络受托人*,以及如何修改范本上的资料,再将其作为已填妥的付款结算书交回受托人*。
此外,部分受托人亦会提供额外服务,例如:
- 查询热线;
- 每月报表;
- 让雇主查阅交易详情及供款资料的网上服务;以及
- 提供支薪管理软件,以便管理雇员纪录、制备及以电子方式递交付款结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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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雇主必须在作出强制性供款後的七个工作日向雇员提供每月供款纪录,并应包括:
- 雇员的有关入息;
- 雇主及雇员的供款款额,包括强制性供款及自愿性供款;以及
- 向受托人支付供款的日期。
雇主如未有准时为雇员作出强制性供款,便须缴交相等於拖欠供款款额5%的附加费,附加费会全数拨入有关雇员的强积金帐户。雇主可联络受托人查询应缴附加费的金额,并尽快连同供款一并缴交,无须等待积金局发出附加费通知书。
另外,拖欠供款的雇主可被罚款$5,000或相等於拖欠供款款额的10%(以款额较高者为准),亦可被检控,最高刑罚是监禁四年及罚款$450,000。
强积金与长期服务金 / 遣散费的抵销安排
是雇主供款部分的强积金(即在投资後所累积的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