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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职业退休计划雇主
如雇主所营办的退休计划在《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管辖范围内,并符合法例所界定的「职业退休计划」的定义,雇主便须向积金局申请注册或豁免证明书。
法例除适用於所有在香港营办及由香港营办的计划外,亦涵盖为受雇於香港的成员提供利益的离岸计划(即以香港以外地方为本籍而信托受外地法律管限的计划)。
详情请参阅《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除受《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管限外,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亦受《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豁免规例》)所管限。《豁免规例》详细列明职业退休计划与强积金计划的衔接安排,并指明职业退休计划在甚麽情况下可获豁免遵守强积金规定。《豁免规例》亦订明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必须遵守的条件,以及适用於该职业退休计划的受托人、受托人董事及负责管理资产投资的获委任人士的条文。
详情请参阅《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
雇主可从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中分拆出一项新计划,及申请强积金豁免。积金局在考虑以下因素後,可行使权力向新计划发出强积金豁免证明书:
- 该计划是否一项因计划重组或真正业务交易(包括公司合并、重组及联营)而设立的新计划;
- 原来计划的成员是否获豁免而不受强积金法例管限;
- 该计划的条款及条件是否大致上与原来的计划一样优惠;以及
- 该计划的相当大部分成员是否由原来计划的成员组成。
如欲索取申请表格和有关指引,请参阅为基於计划重组或真正业务交易而设立的计划申请强积金豁免证明书。
不会。一般而言,利益种类的转变,如只涉及计划中管限规则的修订,并不会影响该职业退休计划获强积金豁免的资格。
如认为该转变可能影响计划成员的利益,你可让受影响的计划成员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或留在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如更改利益种类会削减计划成员日後利益,你必须在决定削减利益时让受影响的计划成员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或留在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另外,如修订计划条款後将改变成员在计划下的累算权益或既有利益,导致成员的利益受损,则必须获得不少於90%计划成员同意才可进行修订。
对於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而言,以下事项必须得到积金局事先核准才可予以更改:
- 委任或辞退个人受托人;
- 委任或辞退公司受托人,而该公司受托人并非於香港成立为法团的注册信托公司;以及
- 委任或辞退公司受托人的董事,而该受托人既不是一间注册信托公司,亦不是一间相当於注册信托公司及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
如欲索取有关指引,请参阅申请核准委任/辞退受托人 。
- 有关雇主须在计划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後四个月内,向管理人的核数师提交雇主的核数师报表(即表格A及B)。
- 有关雇主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後一个月内,就该计划的成员向积金局提供周年书面声明。
有关雇主如无法在限期之前提交资料,须於限期前向积金局提出书面申请。只有在具备充分理由及出现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下,积金局才会批准延期申请。
详情请参阅须每年提交的文件。
需要。职业退休豁免计划的有关雇主或雇主代表必须在豁免证明书的日期或该日期周年日起计的每段12个月期间,向积金局提供周年报告,当中须载有以下文件:
a. 周年申报表;
b. 就该计划持续符合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准则发出的书面声明(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声明);及
c.
- (如属根据第7(4)(a)条获豁免的计划)获在香港以外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的执行职能与《职业退休计划条例》般所赋予积金局的职能类比的文件证据(文件证据);或
- (如属根据第7(4)(b)或(c)条获豁免的计划)说明在声明当日,该计划的成员总人数以及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持有人的成员人数的书面声明(成员声明)。
有关雇主或雇主代表必须在该12个月期间届满後一个月内,或在积金局所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向积金局提供周年报告。
详情请参阅须每年提交的文件。
为提高运作效率及保护环境,减少使用纸张,积金局强烈鼓励雇主使用「职业退休计划电子平台」提交周年书面声明/周年申报表。
书面声明/周年申报表亦可由相关雇主或代表雇主送交香港观塘巧明街 98 号 The Millennity 1 座 12 楼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惟请注意积金局不会接收经香港邮政投寄但邮资不足的邮件,有关邮件会由香港邮政按其程序根据回邮地址退回寄件人或予以销毁。为免派递延误或失误,请确保投寄予积金局的邮件已支付足够邮资。
「须申报事件」指不遵守关乎计划资产、成员利益、提供款项、受托人、投资、转移利益或合资格的人的规定的事件。
书面通知样本请参阅须申报事件作出通知。
法例规定,在强积金制度於2000年12月1日实施後才参加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即新成员),其所得的累算利益,须受制於利益保存、可调动性和提取的规定,惟适用范围仅限於累算利益中等同不超逾「最低强积金利益」的款额。
就新成员而言,「最低强积金利益」是指以下两者中数目较小者:
a. 於强积金豁免证明书适用於计划期间(就此计算目的而言,指强制性公积金实施後的服务年期),该成员在该计划下所累算和持有的利益;以及
b. 1.2 x 最终每月平均有关入息 x 强积金实施後的服务年期。
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现有成员(即於2000年12月1日或之前参加职业退休计划的雇员),可获豁免遵守於法例中有关保存、可调动性及提取的规定,但与新成员一样,即使他们被合理解雇,他们的最低强积金利益亦不得被没收。
详情请参阅最低强积金利益的保存及提取要求。
厘定「强制性公积金实施後的服务年期」时,服务以完整年份或月份计算。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不完整的月份,我们建议有关职业退休计划的受托人、雇主与雇员达成共识,拟定符合计划管限规则的安排。雇主亦应向成员清楚解释协定的计算基准。
详情请参阅 V.4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指引 - 利益的保存。
注:这项规定亦适用於在2000年12月1日或之前参加职业退休计划的现有成员,但现有成员可根据计划的管限规则提取或获支付最低强积金利益。
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须就 (a)计划注册日的首个周年日,或(b)豁免证明书日期的首个周年日起计的每段12个月期间缴交定期费用,必须在该期间首日後一个月内支付。如未能在上述一个月限期内缴交费用,则须缴交相等於未缴费用的附加费。
不同类型的职业退休计划须缴交的定期费用款额如下:
职业退休豁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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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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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汇集协议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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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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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参与汇集协议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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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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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扫描积金局通知信上的「转数快」二维码缴付定期费用。 另外,雇主也可以以纸本划线支票或银行汇票付款,支票抬头请注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行政帐户」。 请确保支票或银行汇票背面写上职业退休计划的名称及其注册或豁免号码。 此外,亦可透过积金局电子支票收集网站以电子支票缴款。 惟请注意,恕不接受远期支票。
就海外缴款,积金局只接受银行汇票,其可在香港的银行提款,并以港元计值。 如当中产生任何银行费用,必须由雇主承担。
有关「转数快」缴款方式详情,请参阅「使用转数快付款系统(FPS)快速入门指南」。
积金局在删除计划的注册之前,如定期费用的到期日早於计划终止的生效日,雇主仍须支付有关费用及附加费(如有的话)。
如有足够理由,积金局可於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间向雇主提起法律程序,向其追讨任何欠款、供款附加费和罚款。积金局会把该等款项视作拖欠积金局的债项而进行追讨。
详情请参阅安排供款 。
如雇主已按照《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向雇员支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便可向职业退休计划的管理人提出申请,要求从雇员的既有利益中,以雇主供款所产生的权益付还有关款额。
至於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雇主可运用成员的既有利益(包括新成员的最低强积金利益)中的雇主供款部分,抵销成员有权享有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详情请参阅V.4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指引-利益的保存 。
有关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计算基准详情以及支付时间,请参阅《雇佣条例》的相关条文。
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若干职业退休计划的供款可在计算税项时扣除。
雇主就职业退休计划作出的供款可用作扣减利得税,上限为雇员薪酬总额的15%。
请浏览税务局的网站,查阅最新资料或详情。
- 计划的变更;
- 成为计划成员的准则及条件、供款计算方式、应支付的利益及支付条件等资料;
- 周年报表(须在计划的财政年度结束後六个月内提供),内容载列成员在计划下的既有利益,以及预期在退休时,根据可享利益的服务年资而获得的利益;
(成员需以书面要求)
- 成员於终止受雇时,在计划下的利益详情(须在终止受雇後三个月内提供);
- 计划管理人或离岸计划的指定人士的资料详情;及
- 谘询委员会(如有)的成员和地址。
雇主必须在该雇员成为新的有资格雇员之後的10天内,向该雇员提供以下中英文资料﹕
- 一项陈述﹕
- 表明新的有资格雇员可选择成为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成员,或成为强积金计划的成员,而该选择权只可行使一次;及
- 通知雇员须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所作选择的最後日期(成为雇员後的30天内) , 否则,雇员将当作已选择强积金计划。
- 关於两种计划的资料,包括﹕
- 管限计划的法律;
- 计划的利益结构详情﹕
- 如属界定利益计划,计算利益款额的公式, 该公式所适用的入息, 所规定成员的供款水平(如有的话)
- 如属界定供款计划,雇主和雇员所须作出供款的水平
- 能清楚指出雇主和雇员须从中作出供款的入息详情
- 计划下利益的归属权利,保存及可调动性
- 可供计划成员作出的投资选择(如适用的话)
- 计划的投资风险的承担者
- 计划的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 计划的管理费用及该等费用的承担者的详情
- 补偿基金为强积金计划所提供的保障内容;
- 具说明性质的例子,以阐明有关两种计划之间在利益方面的差别;
- 在符合有关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管限规则下,有关雇主在该计划下的以下权利﹕
- 就将来的服务削减利益或降低供款水平的权利
- 停止接受新雇员加入成为该计划的成员的权利
- 扣起已被合法解雇的成员在该计划下的利益的权利
- 将该计划清盘的权利
- 能代表雇主对雇员提出的关於两种计划的问题作出回应的人的地址、电话及图文传真号码。
雇主必须在该雇员成为新的有资格雇员之後的10天内,向该雇员提供以下中英文资料﹕
- 一项陈述﹕
- 表明新的有资格雇员可选择成为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豁免计划的成员,或成为强积金计划的成员,而该选择权只可行使一次;及
- 通知雇员须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所作选择的最後日期(成为雇员後的30天内) , 否则,雇员将当作已选择强积金计划。
- 关於两种计划的资料,包括﹕
- 计划是否受一项信托所管限或属保险安排的标 / 所规管;
- 管限计划的法律;
- 计划的利益结构详情﹕
- 如属界定利益计划,计算利益款额的公式, 该公式所适用的入息, 所规定成员的供款水平(如有的话)
- 如属界定供款计划,雇主和雇员所须作出供款的水平
- 能清楚指出雇主和雇员须从中作出供款的入息详情
- 计划下利益的归属权利,保存及可调动性
- 职业退休豁免计划的管理人姓名或名称;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 能代表雇主对雇员提出的关於两种计划的问题作出回应的人的地址、电话及图文传真号码。
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与强积金计划的比较资料
当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终止或清盘时(除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 48 条所发出的法院命令的情况外),相关雇主及指定人士必须在程序开始後14天内向积金局及该计划的每名成员发出书面通知。
详情请参阅终止计划/撤回豁免证明书。
主帐户和分帐户的使用者都可以在「职业退休计划电子平台」中查阅提交文件的记录。 登入网站後,请点选「AR Submission」选单项目下的「Submission History」选项,以导览其页面。
有关详情,请参阅使用者手册 。(只备英文版)
由2020 年1 月1 日或之後,雇主应确保新雇员迅速并妥善填写、签署及递交自我证明表格,否则账户开户程序将受到影响及无法完成。
有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详情,请浏览﹕
香港信托人公会有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常见问题
税务局有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网页